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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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意識形態工作,落實黨要管黨意識形態原則,明確黨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意識形態工作是黨的一項極端重要的工作,關乎旗幟、關乎道路、關乎國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識形態工作,對鞏固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鞏固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基礎,對凝聚力量,推動事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條 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必須堅持黨管意識形態原則,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局黨組對本單位意識形態工作負主體責任。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黨組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協助黨組書記抓好統籌協調指導工作。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按照“一崗雙責”要求,抓好分管部門、單位的意識形態工作,對職責范圍內的意識形態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 意識形態工作納入局黨組重要議事日程,納入黨建工作責任制,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目標管理,與中心工作緊密結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實、一同檢查、一同考核。
第六條 局成立意識形態工作領導小組,黨組書記任組長,黨組成員任副組長,各科室、事業單位負責人為成員。下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局機關支部副書記兼任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第二章 黨組主要責任 第七條 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關于意識形態工作的決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守組織紀律和宣傳紀律,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八條 定期分析研判意識形態領域情況,辨析思想領域的突出問題,對重大事件、重要情況、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引導,作出工作安排,維護意識形態安全。局黨組至少每半年專題研究一次意識形態工作,定期在黨內通報意識形態領域情況。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意識形態領域的重大情況。
第九條 加強對意識形態工作的統一領導,統籌協調本單位意識形態工作,突出抓好理想信念教育,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不斷增強黨員干部的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始終保持政治定力。指導、督促和檢查局基層黨組織及各科室、直屬單位意識形態工作。
第十條 加強對各類意識形態陣地的管理,包括舉辦各類報告會、研討會、講座論壇等。嚴格落實有關規定,加強對宗教及宗教思想傳播的管理,深入開展“掃黑除惡”、“掃黃打非”等工作。
第十一條 切實維護網絡意識形態安全,切實加強網絡信息管控,加強本系統網站和工作微信群管理,對于發布或轉發否定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攻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等錯誤言論,要敢抓敢管,對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的黨員干部,要依法嚴肅處理。
第三章 監督考核 第十二條 建立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制度,將其納入對基層黨組織及各科室、事業單位綜合考核當中。重點檢查考核落實意識形態工作主體責任、貫徹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關于意識形態工作的決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識形態領域狀況、加強意識形態陣地管理、維護網絡意識形態安全、開展思想輿論宣傳和責任追究的情況。
第十三條 各科室、事業單位定期匯報意識形態工作情況。各級班子成員要把意識形態工作作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重要內容,接受監督和評議。
第十四條 每年年底前,組織進行一次專題督查,將其納入干部考核,作為評價使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將把意識形態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執行黨的紀律尤其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監督檢查范圍。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進行問責。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追究黨組織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的責任:
(一)對黨中央或者上級黨組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傳教育任務、重大思想輿論斗爭組織開展不力的。
(二)在處置意識形態領域重大問題上,基層黨組織書記及科室、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沒有站在第一線、沒有帶頭與錯誤觀點和錯誤傾向作斗爭的。
(三)責任范圍內發生由意識形態領域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的。
(四)對所管理的黨員干部公開發表違背黨章、黨的決定決議和政策的言論放任不管、處置不力的。
(五)責任范圍內網絡意識形態安全出現嚴重問題的。
(六)責任范圍內舉辦的報告會、研討會、講座、論壇有發表否定黨的領導、攻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言論,造成嚴重影響和后果的。
(七)其他未能切實履行工作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七條 領導班子有上述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調整處理。
第十八條 領導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 實施責任追究應當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錯誤決策由領導干部個人決定或者批準的,追究該領導干部個人責任。
第二十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取消當年考核評優和評先資格。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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